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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来源:太原新闻网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7月14日,省政府出台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推动旅游服务业、文化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养老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研发设计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实现突破。

放宽市场准入

  我省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前置审批目录和后置审批目录执行市场准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将非行政许可事项全部“清零”。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国家对部分外商投资服务行业明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或有股比限制的,按其规定执行。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贯通服务业内部、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切实消除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减轻服务业企业税负。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年度部门预算对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相关补助奖励等政策,可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部门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服务业相关补助奖励。

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机构、企业等联合开展服务业人力资源培训,对参加培训的人员按规定政策给予培训补贴。鼓励高等院校与经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重点培养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养老服务、居民和家庭服务、旅游服务等专业人才,经教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创新金融服务

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风险给予一定的补助,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普惠金融的原则,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期限,扩大信贷规模,简化审批流程,倾斜信贷资金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建立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推动保险机构积极为服务业企业提供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

完善土地支持措施

中心城市逐步迁出或关闭的工业企业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实行公益类服务业划拨用地政策,医疗、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享受政府划拨供地政策;节水、新能源开发、环境保护、污染治理、通信设施以及邮政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允许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依法变更用途,转向发展物流、旅游、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

实施规费减免政策

全面落实中央、省出台的涉及服务行业的收费减免政策,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服务企业负担。

进一步规范、清理和落实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的价格标准,各市、县政府不得再自行设立地方性价格标准和使用指标。

在实行峰谷电价的地区,对商业、仓储等不适宜错峰运营的服务行业,研究实行商业平均电价,由服务业企业自行选择执行。不适宜错峰运营的服务行业具体范围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商业平均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

加大品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

支持省内制造业龙头企业率先将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管理咨询等业务分离,组建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以制造企业品牌影响力带动服务业企业品牌建设,按照新增就业人数和营业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暂不含省内煤炭企业)将销售业务分离,给予一次性奖励。

我省建立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给予一次性金额的财政奖励或运营补贴。

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国家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3A级以上服务企业,由省财政资金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服务园区,给予一定奖励。

积极培育会展品牌。对我省企业、商协会自主举办符合我省经济发展需要、促进消费、推动我省结构转型的展会项目及引进国内外重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大小及社会效应,给予10万元到3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