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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启动科技创新券政策,科技型中小微企可申请

来源:黄河新闻网

2月21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出台《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为盘活全省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决定启动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政策。

  创新券用于企业购买创新服务

  根据新规,创新券主要用于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旨在鼓励本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我省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各类创新平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基地”)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省科技厅明确,创新券由政府发放,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创新服务时使用,由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指定部门兑现。

  创新券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采取省市联动的方式运行管理,省级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各市设立专项配套资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创新券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并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办理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工作。各市科技局为创新券的推荐和审核部门。创新平台基地是创新券的接受单位。各创新平台基地应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公布服务范围、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无正当理由不可拒收创新券。

   每个企业每年申请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省科技厅明确,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的电子票据模式,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进行使用。在有效期内未开展相应科研活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券,每个企业每年申请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创新券支持范围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中,通过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技数据、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和科技报告等创新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以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创新券优先支持山西科技创新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入驻的企业。